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378号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养马镇荷花十三社。
法定代表人:林秋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17层24-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鹏。
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1905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219052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21905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