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龙鼎建材租赁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民初1824号

原告:兴文县**建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兴文县古宋镇盐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5BDWM1Y。

经营者:黄开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人,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四川骄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原告兴文县**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兴文县**建材租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文县**建材租赁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 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赫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