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17层2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36608A。
法定代表人:郑志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西侧泉口北路45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0LTXG。
法定代表人:张尚洪。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15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