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17层2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36608A。
法定代表人:郑志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西侧泉口北路45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0LTXG。
法定代表人:张尚洪。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志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15元。(实际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