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39号
原告: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道均。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和均。
本院在审理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66元,减半收取为20333元,由四川华原华宸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税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