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辖6号
原告:策勒县达玛沟乡塔里木加油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达玛沟乡巴扎(315国道以北,原农机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托合提***尼亚孜。
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多斯鲁克街8号。
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
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22号玉洲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二街99号天府金融大厦1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原告策勒县达玛沟乡塔里木加油站与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策勒县达玛沟乡塔里木加油站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柴油款451756.8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柴油款379344.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柴油款571144.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4、5、6、7、8对以上全部债务(即1402246.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原告经被告8介绍,多次向项目工地提供0#柴油,被告对部分柴油款拖欠至今未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审理该案的法官与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现该人民法院又无其他法官审理该案,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客观原因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就近原则,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秉 年
审 判 员 ***提阿不都**
审 判 员 艾则孜江 ***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