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执异34号
异议人(申请人):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家风情园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金丰公司对本院裁定解除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部分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丰公司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存在以下错误: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即使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所交付的应为精装修且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但土家风情园公司现所预售的房屋仍属在建工程并处于停工状态,能否顺利完工和交付还是未知数。申请人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被申请人“三观·凤凰城”在建工程B6、B9、B10三栋楼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B6栋楼的单价为2362元/m2,B9栋楼的单价为2584元/m2,B10栋楼的单价为2658元/m2。申请人按照前述评估价对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200套房屋进行评估测算,总价值仅为3149.9万元,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4880万元相差甚远。同时,申请人已诉请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申请人了解,案涉房屋已预售70%以上,其房款并未进入房管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仅凭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便将相对好出售的房屋解除查封,申请人的工程款将如何实现?2.(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并未按(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告知的救济途径申请复议,而是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局申请超标的查封异议,其程序已违反法律规定。而执行局受理执行异议,并未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1.撤销(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2.查封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野××社区“××观·凤凰城”项目××工程××#楼、××#楼价值4880万元的房屋。
本院查明,金丰公司诉土家风情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审理期间,金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银行存款48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名下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巴国用(2013)第172号土地以及案涉在建工程,价值4880万元,期限三年。该保全裁定移送本院执行局实施执行后,本院以(2021)鄂28执保29号为执行案号立案执行。202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日并送达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该局对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巴东县共计621套房屋予以协助查封。次日,土家风情园公司向本院执行实施机构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前述房屋价值约2亿元,超标的查封比达75%。2021年9月28日,本院邀请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座谈,对前述查封房屋出售时的价格进行咨询,给出的参考意见为均价4300元/m。根据该售出时成交均价估算,本院实施查封的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前述房屋确实存在超诉讼保全标的的情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巴东县部分房屋的查封。同时,本院向湖北省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送达(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在该分理处开设的82010000001820203监管账户资金以48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金丰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该保全裁定的查封范围只是以488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名下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巴国用(2013)第172号土地以及案涉在建工程,对应查封的具体房屋并无明确指定。本院在执行该保全裁定过程中,因申请人金丰公司未提交拟查封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应申请人金丰公司的请求,本院对该在建工程B1、B2、B3、B5、B6、B9、B10栋共计621套房屋予以查封。后因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提出超保全标的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前述房屋价值约2亿元,超标的查封比达75%。为此,本院邀请该在建工程主管部门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给出的成交参考价估算,本院的前述查封范围确实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2021年9月29日,本院根据咨询意见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对可能存在的超标的部分予以解除查封。与此同时,本院对被申请人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银行监管账户以保全标的48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前述解除查封裁定仅是本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变更执行措施的行为,并非是对保全裁定本身予以变更,无需当事人通过保全裁定复议程序进行处理。金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评估意见只是该工程评估时的价值评估,但案涉查封房屋仍在建设过程中,而该房屋对外销售的前提是建设完成,因此金丰公司提交的评估意见不足以反映该房屋未来的成交价格。综上,本院在执行(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过程中所实施的前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金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韩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