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361号
原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71604282。
法定代表人:牟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波,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洋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1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88175825Y。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洋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立案。原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00元,减半收取计1943.00元,由原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