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执复4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71604282。
法定代表人: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经济开发区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9717407XG。
复议申请人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中院)(2021)鄂28执异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恩施中院执行申请人金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东县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家风情园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金丰公司对恩施中院裁定解除超标的查封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部分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金丰公司异议称,恩施中院(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存在以下错误: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土家风情园公司即使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所交付的应为精装修且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但土家风情园公司现所预售的房屋仍属在建工程并处于停工状态,能否顺利完工和交付还是未知数。金丰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土家风情园公司“三观·凤凰城”在建工程B6、B9、B10三栋楼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B6栋楼的单价为2362元/m2,B9栋楼的单价为2584元/m2,B10栋楼的单价为2658元/m2。金丰公司按照前述评估价对恩施中院保全查封的200套房屋进行评估测算,总价值仅为3149.9万元,与金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4880万元相差甚远。同时,金丰公司已诉请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金丰公司据了解,案涉房屋已预售70%以上,售房款并未进入房管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仅凭土家风情园公司的一面之词便将相对好出售的房屋解除查封,金丰公司的工程款将无法实现。二、(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程序违法。土家风情园公司并未按(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告知的救济途径申请复议,而是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申请超标的查封异议,程序违法。执行部门受理执行异议,并未通知金丰公司提交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剥夺了金丰公司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查封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野××社区“××观·凤凰城”项目××工程××#楼、××#楼价值4880万元的房屋。
恩施中院查明,金丰公司诉土家风情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恩施中院审理期间,金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恩施中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银行存款48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9月16日,恩施中院作出(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查封土家风情园公司名下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巴国用(2013)第172号土地以及案涉在建工程,价值4880万元,期限三年。该保全裁定移送恩施中院执行局实施执行后,恩施中院以(2021)鄂28执保29号为执行案号立案执行。2021年9月26日,恩施中院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日并送达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该局对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巴东县共计621套房屋予以协助查封。次日,土家风情园公司向恩施中院执行实施机构提出异议,认为恩施中院查封的前述房屋价值约2亿元,超标的查封比达75%。2021年9月28日,恩施中院邀请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座谈,对前述查封房屋出售时的价格进行咨询,给出的参考意见为均价4300元/㎡。根据该售出时成交均价估算,恩施中院实施查封的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前述房屋确实存在超诉讼保全标的的情况。为此,恩施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30日分别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和(2021)鄂28执保2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28执保2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巴东县部分房屋的查封。同时,恩施中院向湖北省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送达(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土家风情园公司在该分理处开设的82010000001820203监管账户资金以48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恩施中院认为,根据金丰公司的申请,恩施中院作出(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该保全裁定的查封范围只是以4880万元为限查封土家风情园公司名下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巴国用(2013)第172号土地以及案涉在建工程,对应查封的具体房屋并无明确指定。恩施中院在执行该保全裁定过程中,因金丰公司未提交拟查封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应金丰公司的请求,恩施中院对该在建工程B1、B2、B3、B5、B6、B9、B10栋共计621套房屋予以查封。后因土家风情园公司提出超保全标的异议,认为恩施中院查封的前述房屋价值约2亿元,超标的查封比达75%。为此,恩施中院邀请该在建工程主管部门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给出的成交参考价估算,恩施中院的前述查封范围确实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2021年9月29日,恩施中院根据咨询意见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对可能存在的超标的部分予以解除查封。与此同时,恩施中院对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银行监管账户以保全标的48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前述解除查封裁定仅是恩施中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变更执行措施的行为,并非是对保全裁定本身予以变更,无需当事人通过保全裁定复议程序进行处理。金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评估意见只是该工程评估时的价值评估,但案涉查封房屋仍在建设过程中,而该房屋对外销售的前提是建设完成,因此金丰公司提交的评估意见不足以反映该房屋未来的成交价格。综上,恩施中院在执行(2021)鄂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过程中所实施的前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金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金丰公司的异议请求。
金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恩施中院(2021)鄂28执异34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土家风情园公司开发的位于巴东县三观·凤凰城项目在建工程价值4880万元的房屋。事实与理由:(一)恩施中院(2021)鄂28执异3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土家风情园公司现所预售的房屋仍属在建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能否顺利竣工、交付是未知数。金丰公司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三观·凤凰城在建工程B6、B9、B10三栋楼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B6栋楼单价为2362元/㎡,B9栋楼单价为2584元/㎡,B10栋楼单价为2658元/㎡。依照前述评估价值对恩施中院查封的200套房屋进行价值测算,总价值仅为3149.9万元,与申请保全标的4880万元相差甚远。2、金丰公司据了解,案涉房屋已预售70%以上,售房款并未进入房管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金丰公司多次向巴东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但巴东县主管部门置之不理,严重失职。现法院又向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以座谈会的方式对查封房屋进行价格咨询,难以让金丰公司信服。3、执行法院仅凭土家风情园公司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话联系及其一面之词就解除案涉房屋查封,现查封的房屋仅为未预售的尾房,变相帮助土家风情园公司转移财产,金丰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将无法实现。(二)恩施中院(2021)鄂28执异34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恩施中院(2021)鄂28民初第2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复议,土家风情园公司放弃了该权利,已经认可了该查封裁定效力。执行局仅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者,无权对裁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变更,更无权擅自解除查封的部分财产。2、恩施中院未通知金丰公司参与听证,仅采取座谈会的方式向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询价后擅自解除部分房屋的查封,程序严重违法。3、(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书是由恩施中院执行局作出,执行局即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严重违反审执分离原则。4、金丰公司向恩施中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时,承办法官以营造营商环境为由,要求金丰公司不能冻结土家风情园公司的银行账户,故作出(2021)鄂28民初第239号民事裁定书,而该院执行局私自解除已查封的部分房屋,并冻结土家风情园公司在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监管账户。但(2021)鄂28民初第239号民事裁定书并无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恩施中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作出(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部分解除对案涉在建工程的查封,属于执行措施变更,并非对审判部门的保全裁定予以变更。故对金丰公司请求撤销(2021)鄂28执保29号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该条规定是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法定方式。本案中,恩施中院通过邀请案涉在建工程主管部门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给出的成交参考价估算案涉房屋价值,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本案查封标的系在建工程,恩施中院参照在建工程竣工后的成交参考价估算本案保全标的数额,缺乏事实基础。
关于恩施中院向湖北省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送达(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土家风情园公司在该分理处开设的82010000001820203监管账户资金以48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问题。从本案保全裁定内容来看,并无冻结账户资金的相关要求,(2021)鄂28执保2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效力来源不明。
综上,恩施中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28执异3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飞
审 判 员 戈 凯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小燕
书 记 员 汪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