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7民初827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9月29日,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716042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7月2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且撤诉结案,予以免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