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鄂2823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人社行处〔2022〕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下欠工人工资1486558.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巴人社行处〔2022〕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和处理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下欠工人工资148655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人社行处〔2022〕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下欠工人工资148655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