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钟会、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820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平、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会,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煌庭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576856。
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黄双(实习),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钟会、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世刚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修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