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81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湖北**德马电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62712149R。
法定代表人:马林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住所地:**市郢中镇襄汉路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824749933。
法定代表人:李红山。
原告湖北**德马电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阳 剑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谭翛予
书记员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