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2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城南新区关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孙昌平、被告荆门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