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黔0602执144号
荆门中润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程款人民币2486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提起被执行人在铜仁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支付给申请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0602执1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