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3337号
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玫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幢2楼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