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31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昭阳区镇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2077X5。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