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31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昭阳区镇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2077X5。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