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87号
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5501********、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鱼峰支行账号:21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限额121378.35元。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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