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6612号 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韬。 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0元,减半收取计11415元,由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茜 书 记 员 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