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成都亚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89号

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直甲,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港华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施平西,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亚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施平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马家村三社(四川现代农机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孙将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固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浩旺路iv>

法定代表人:向开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联合村5社iv>

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成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附********iv>

法定代表人:宋兴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旌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卫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信一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蔡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兰,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成都亚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迪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洪成玻纤有限公司、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省信一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成都亚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迪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洪成玻纤有限公司、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信一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