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2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82517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案款2825177元。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款28251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
审判员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