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443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戈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
法定代表人:芮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87558037Y。
法定代表人:张延德。
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普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网公司价值197.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安普公司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网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97.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华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