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257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2号高升大厦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时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宇,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廷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骊安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19元,由原告成都华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