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5761号
原告: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东二巷4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雅敏,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英,女,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天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555号1栋8层01、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波,四川天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亚超,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蓝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现原告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天合必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卡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