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680号
原告:成都朗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昌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亚超,职务不详。
被告:王亚超,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告成都朗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王亚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朗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朗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