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6050号
原告:四川绿大洲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绿大洲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大洲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绿大洲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原告四川绿大洲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