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81民初5041号
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大道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0UD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滔,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8元,由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大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