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旺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洛阳旺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二广钢材城东区22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常呼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南侧恒生科技园A区1号楼706号。
申请人洛阳旺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461元(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账号:17×××23),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旺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461元(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账号:17×××23),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83元,由申请人洛阳旺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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