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73号
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上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天峰
委托代理人:王充沛,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南侧恒生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朱灿伟。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文治路****生产车间**201/div>
法定代表人:钟玉达。
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再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要求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马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