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87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国存,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南侧恒生科技园A区1号楼706号。
法定代表人:朱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明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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