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乡建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乡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812897.00元。
本院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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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程兴国
审 判 员 赵维民
代理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