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等级公路)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等级公路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2021)吉0102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永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高等级公路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高等级公路与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建设管理中心均是事业单位,一审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两者是一套人马进行两个单位的管理。两个事业单位分别具有独立核算职能。一审判决混淆了高等级公路和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建设管理中心各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身份。高等级公路作为本案的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
永信公司辩称,高等级公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
永信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等级公路给付永信公司借款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11月份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高等级公路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永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出借60万元,同日向永信公司出具《收据》一枚,主要内容为:向此单位借款陆拾万元整,收款方式为转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借款60万元的法律事实。2020年11月30日,永信公司委托律师向高等级公路出具了催款《律师函》,但高等级公路未还款。鉴于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投资的公司代案外人姜会超支付了约12万元的社会保险费,永信公司同意在借款中代姜会超抵销该款。因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与高等级公路存在隶属关系,故高等级公路应承担向永信公司偿还48万元借款责任。永信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欠付永信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2015年12月30日,永信公司向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出具《介绍信》,介绍王振宇同志前往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事宜,并同意将60万元转入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向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转账60万元,附言载明代永信付款。永信公司为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出具收据。2015年12月31日,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为永信公司出具《收据》,写明金额为60万元,收款事由为向此单位借款,收款方式为转账。另查,2000年11月28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长编办[2000]18号《关于同意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加挂牌子的批复》,载明同意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加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的牌子。加挂牌子后,其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均不改变。2019年7月17日,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长委编办[2019]35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及职能的通知》,其中将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等)更名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加挂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建设管理中心牌子。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2月31日,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受永信公司指派将履约保证金60万元转账给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亦向永信公司出具《收据》,收据中载明系借款,结合转账记录及收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向永信公司借款6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按长春市编委[2019]35号文件,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加挂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建设管理中心牌子可见,该中心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应承担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建设管理中心的债务。永信公司主张高等级公路偿还借款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标准,故利息自永信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6月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高等级公路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永信公司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永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高等级公路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长委编办[2019]35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及职能的通知》可知,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更名高等级公路,加挂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的牌子。鉴于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收取了永信公司60万元借款,偿还12万元后,永信公司起诉高等级公路主张剩余的48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高等级公路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高等级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明福
审判员  卢丹丹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