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4974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市长农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484,2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