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