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3民初第1345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吉林省永信公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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