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66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长新路2号D栋1号门面。
经营者:冯翠义。
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先维。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8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