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财保23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长新路2号D栋1号门面。
经营者:冯翠义。
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先维。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8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43010413000000006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鑫美建材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妮妮
书 记 员  聂 婵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