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

委托代理人:王**,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小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先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312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