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
委托代理人:王**,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小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先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312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