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石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林,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先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喜雨村。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80819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华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0819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