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1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湘商世纪鑫城27楼27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二里牌社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君悦座91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二里牌社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君悦座916房。
法定代表人**新。
被执行人**新,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关于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新名下友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东街乐该财产。由于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新已经依法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解封。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二里牌社区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天厦君悦座916房已经转租他人,在君临天厦的物业公司了解到,916房的原租客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搬离该房。
因被执行人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23日,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19170元、维修费37420元、维保费31200元、向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2928170元普通增值税发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722.64元(以686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9年9月17日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止,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上述标准从2020年7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3000元、申请执行费用4353.24元,已执行到位74620元,剩余224245.88元尚未执行。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方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付建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