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7785号
原告: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易海欧。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原告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8元,减半收取7,954元,由原告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
人民陪审员 谢冬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