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韶山北路81号君临大厦悦座916房。
法定代表人:易海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罗社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泰捷机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维修费用42833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1、2021年12月16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税务、民政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12月16日开始通过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工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采取上述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2021年12月27日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3218元、执行费548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3218元、执行费548元。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张 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