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2民初173号
原告: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原告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晓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春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园芝
代理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