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特33号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沅安路天合大厦5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请求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仲字11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本案作出终局裁决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本案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金额超出了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540元×12个月=1848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的金额限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助金,并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剥夺了**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公司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称,本案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申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提交证据材料: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拟证明2019年10月1日起,**市(武陵城区)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2.类案检索登记表、(2017)湘07民特4号、(2018)湘01民特144号、(2019)湘01民特327号、(2021)湘01民特359号,拟证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2所附裁判文书系网络查询资料,其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于2016年7月12日入职,2018年11月20日为客户处理故障时从楼梯上跌落受伤。***入院时间:2018年11月20日,出院时间:2018年12月19日,住院治疗共28天。经**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出院医嘱:前1个半月每半个月复查一次,后三个月每1个月复查一次。2018年12月28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常人社工伤认字(2018)0-1291号)。2019年6月1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字[2019年]515号)。2019年9月5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年12月17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为***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月。***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工伤出院后一直未在**公司工作,**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9年6月10日。2017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50元;2020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45元。 2022年2月2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仲字111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支付***护理费6372.2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50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2320元;五、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金,不符合终局裁决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对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作了详细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系**公司与***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程序,**公司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决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于 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