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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23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省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原**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地址: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建设集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3月5日生,汉族,**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科长,住池北区。 被告:**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加挂单位),地址: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建设集团二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3月5日生,汉族,**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科长,住池北区。 被告:**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原**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地址:长白山池北区建设集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1年3月5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住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通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第三人**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