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

***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龙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二道白河镇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西城区十一组。 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7,869.57元,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工资性收入、车辆,发现有房产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活动; 5.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有林地、农用机械、***涂登记信息; 6.本院经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有公积金信息; 7.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刨花板厂东,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354.53平方米的房屋;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刨花板厂东,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36.3平方米的房屋;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刨花板厂东,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12.75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二道镇***场路常青小区B区,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434.02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166.42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274.2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64.3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64.34平方米的房屋; 上述房产均依法委托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于2022年7月27日委托吉林省天池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道镇***场路常青小区B区,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434.02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66.42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64.34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64.34平方米的房屋。2022年10月26日,第二次竞拍中,该四栋拍卖房(该四栋房系被执行人***、***、***、***、***以房屋抵押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房)分别以2,664,327.33元、890,864.73元、879,730.11元、879,730.11元起拍价流拍,同日申请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流拍价接受该四栋拍买房;2022年7月27日委托吉林省天池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274.28平方米。2022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在第二次竞拍中,以竞拍价1,497,626.55元买回该房屋(该房系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担保房);2022年7月27日委托吉林省天池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刨花板厂东: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354.5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36.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112.75平方米的房屋。2022年9月20日,案外人**(220581199302200188)在第一次竞拍中,以竞拍价2,548,485.80元拍的以上房屋房及附属物(含无照房)。上述买受款到账共计4,046,112.35元(2,548,485.80元+1,497,626.55元),扣除执行费77,668元、给付吉林省天池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辅佣金12,046.12元(6,548.49元+5,497.63元),剩余3,956,398.23元全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24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