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75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池北区通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朝圣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朝圣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与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白河支行银行账号X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吉75执异14号执行裁定,撤销(2022)吉75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0869695.91元。***地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14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2)吉75执异14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池实业称,鉴于当前公司濒临清算破产的经营困境,请求法院解封所封账户,给公司的下步经营运行留下有效的空间。1.天池实业资不抵债,为了维持公司的商誉和持续经营,公司改选董事会和董事长,查封账户是唯一能够使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的账户。2.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池北区***)(2022)1号文件《关于池北区***居建设项目棚改资金使用的通知》要求,冻结此账户会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动迁居民上访并由我公司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3.冻结账户会导致拖欠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无法支付。许多职工受误导不明真相,总是预谋上访,企业信访维稳压力大。4.公司正在进行审计,查封账户会影响公司的审计进程。
***地称:法院作出的(2020)吉7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我公司也没有得到履行资金。此账户我公司不同意解封。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第三款规定,驳回天池实业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1.2022年8月26日本院依据(2022)吉75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0869695.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2.池北区***(2022)1号文件《关于池北区***居建设项目棚改资金使用的通知》要求长白山保护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天池实业对所拨付棚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池北区***居建设2019年棚改项目,并保证顺利施工,确保项目能够在2022年完成回迁任务。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白河支行业务凭证中账户性质注明专用存款账户。
4.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长保税池北通(2022)394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天池实业应于2022年9月21日前缴纳所欠税款512150.20元。
5.2022年7月18日天池实业向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供关于***居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说明。说明为公司正常运转公司需要从查封账户支付部分审计费、员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资、律师费和基本行政办公费。
6.池北区***居建设项目系2019年棚改项目,其中6、7、8号楼为回迁住宅楼房,7、8号楼为天池实业建设,2022年该两栋楼主体已封顶,但收尾工程尚未完工。
7.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开户日期为2022年7月5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7月13日收到款项1180000元,2022年8月10日收到款项910000元,以上两笔付款方均为**公司,但根据本院向池北区***及**公司的调查笔录及相关账目往来情况,该两笔款项系池北区***经由**公司拨付给天池实业的棚改专项资金。2022年8月22日该账户收到款项190000元,付款方为***。根据本院调查笔录、天池实业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笔款项系天池实业为给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而向职工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对异议人天池实业账户交易明细审查,该账户系为确保池北区***所拨付的棚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施工而设立。虽然该账户部分资金用于天池实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及行政办公费,但结合天池实业实际经营情况,该部分支出系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转所用,如天池实业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势必影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故该部分支出亦应认定为与棚户区改造有一定关联的支出。综合考虑该账户的性质、功能及用途,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完全完工的情况下,该账户不宜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吉75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0869695.91元的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会
审 判 员 高培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