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9月17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75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18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2022年5月26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工业用地使用权。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委***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并成交确认。该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230292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11月9日将该款转付至***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暂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鲁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