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5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池北区通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圣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朝圣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与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白河支行银行账号x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池实业称,鉴于当前公司濒临清算破产的经营困境,请求法院解封所封账户,给公司的下步经营运行留下有效的空间。1.天池实业资不抵债,为了维持公司的商誉和持续经营,公司改选董事会和董事长,查封账户是唯一能够使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的账户。2.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22)1号文件《关于池北区***居建设项目棚改资金使用的通知》要求,冻结此账户会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动迁居民上访并由我公司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3.冻结账户会导致拖欠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无法支付。许多职工受误导不明真相,总是预谋上访,企业信访维稳压力大。4.公司正在进行审计,查封账户会影响公司的审计进程。
***地称:法院作出的(2020)吉7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我公司也没有得到履行资金。此账户我公司不同意解封。
本院查明,1、2022年8月26日本院依据(2022)吉75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0869695.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2.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22)1号文件《关于池北区***居建设项目棚改资金使用的通知》要求长白山保护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专款账户,用于池北区***居建设2019年棚改项目,并保证顺利施工,确保项目能够在2022年完成回迁任务。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白河支行业务凭证中账户性质注明专用存款账户。
4.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长保税池北通(2022)394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吉林省长白山天池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9月21日前缴纳所欠税款512150.20元。
5.2022年7月18日天池实业向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供关于***居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说明。说明为公司正常运转公司需要从查封账户支付部分审计费、员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资、律师费和基本行政办公费。
本院认为,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对异议人天池实业账户交易明细审查,天池实业账户交易内容符合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22)1号文件《关于池北区***居建设项目棚改资金使用的通知》开设专款账户用于池北区***居建设2019年棚改项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2)吉75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天池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人民币10869695.9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南日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