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0929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葛,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万融大厦B座601-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复龄。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香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共计15334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香江公司返还我方履约保证金5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香江公司支付延迟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诉讼费香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我方与香江公司签订《高清新闻综合非编网及媒资系统建设合同》(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合同),约定我公司向香江公司提供高清新闻综合非编网及媒资系统软、硬件设施,合同价款共计2788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我公司供应设备对应的项目于2016年7月7日完成验收。但香江公司至今未按合同支付相应款项,尚欠1533400元,亦未返还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万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中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查明,2015年10月10日,中科公司(乙方,卖方)与香江公司(甲方,卖方)签订系统建设合同,约定:买方就香港卫视电视技术系统项目采购及相关服务组织了公开招标,中科公司中标;卖方按照买方具体要求供应高清新闻综合非编网及媒资系统相关软、硬件设备、辅材,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公司,具体设备包括高清新闻综合非编网及媒资系统等,合同总价为含税目的地价2788000元;系统验收,卖方在货到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基本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指标并投入试运行15天后,向卖方提交系统初验申请报告,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提供的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业内专家会同综合台技术中心一起进行系统初检,并出具系统初检报告,包括系统改进意见,系统初检通过后,还需经过1个月的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卖方应提交终验申请报告和试运行报告,买方应当在收到终验申请报告及全部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权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指标测试和系统验收,在检测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设备开通报告》;因买方原因未能及时组织初验或终验,买方应在卖方的协助下尽快解决问题,在卖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如买方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不予响应的,则视为系统验收通过;买、卖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初验和终验,验收时间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商定并确定修改验收时间;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按退还总价的30%支付首期款,获得指定地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系统终验签署《设备开通报告》10日内,买方再付合同总价的30%(同时返还卖方投标时的保证金);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十二个月后10日内,买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0%,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二十二个月(因最初的试运行已花掉大约2个月时间)之后10日内,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买方付清合同尾款,即合同总价的10%;买方同意招投标时的保证金转至买方指定的账户,成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可开具等额收据,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系统终验签署《设备开通报告》10日内,将买方的保证金退还给卖方;质保期,国产原厂设备免费(含配套软件)质保期为36个月,进口原厂设备(含配套软件)免费质保期为24个月,自系统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设备开通报告》之日起计算,在系统交付运行二十二个月买方支付10%质保金之后,卖方承诺继续提供对国产原厂设备(含配套软件)免费质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香江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向中科公司付款836400元、于同年10月26日向中科公司付款418200元。中科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已经于2016年7月7日经过双方验收;中科公司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万元尚未退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本案所涉系统建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科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所提供的设备已经通过验收,且现质保期已过,故香江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其未按时支付款项,显系违约。因此,中科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参照合同约定尾款支付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5月7日。诉讼中,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33400元;
二、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三、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3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9050元(其中9525元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昕伟
人民陪审员 薛晓光
人民陪审员 吴增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